8月26日,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閉幕,會議表決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修訂案。新修訂《藥品管理法》將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。
此次《藥品管理法》自1984年頒布以來第二次進行系統(tǒng)性、結(jié)構(gòu)性的重大修改,將藥品領(lǐng)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,將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新修訂《藥品管理法》明確,藥品管理應(yīng)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,建立科學(xué)、嚴格的監(jiān)督管理制度,全面提升藥品質(zhì)量,保障用藥安全、有效、可及。同時明確了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,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、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、使用全過程中的藥品的安全性、有效性和質(zhì)量可控性負責。
《藥品管理法》是我國藥品監(jiān)管的基本法律?,F(xiàn)行《藥品管理法》于1984年制定,2001年首次全面修訂,2013年和2015年兩次修正部分條款。2018年10月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《藥品管理法(修正草案)》進行初次審議。審議中,有意見提出現(xiàn)行《藥品管理法》自2001年修改以來,沒有進行大的修改,建議將歷年來藥品領(lǐng)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,將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。2019年4月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《藥品管理法(修訂草案)》進行審議。2019年8月26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并表決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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